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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与无用:庄子与惠施关于大瓠与大樗对话的分析

来源:庄子研究会    时间:2019/3/11    点击:961



用与无用:庄子与惠施关于大瓠与大樗对话的分析

 

安徽大学哲学系 张锦波

 

庄子逍遥思想关注个体生命,也关注个体生命在现实世界的在世遭遇,也努力为在现实世界中饱受蹂躏的人们提供某种现实方案。以往研究过于关注庄子逍遥思想在哲学玄思层面上的理论深刻性,而相对地忽略了其在现实方案层面上的现实有用性,这不利于庄子逍遥思想的深入解读和庄子当代价值的深入研究。本文拟以《庄子·逍遥游》中庄子与惠施关于大瓠和大樗的两段对话为基本文本,着力分析这种现实方案层面上的逍遥主张。

 

一、“用”的反思:庄子与惠施关于大瓠对话的分析

庄子与惠施关于大瓠的对话出现在《庄子·逍遥游》即将结尾的部分,其文如下:

惠子谓庄子曰:“魏王贻我大瓠之种,我树之成而实五石,以盛水浆,其坚不能自举也。剖之以为瓢,则瓠落无所容。非不呺然大也,吾为其无用而掊之。”

庄子曰:“夫子固拙于用大矣。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世世以洴澼絖为事。客闻之,请买其方百金。聚族而谋曰:‘我世世为洴澼絖,不过数金;今一朝而鬻技百金,请与之。'客得之,以说吴王。越有难,吴王使之将,冬与越人水战,大败越人,裂地而封之。能不龟手,一也;或以封,或不免于洴澼絖,则所用之异也。今子有五石之瓠,何不虑以为大樽而浮乎江湖,而忧其瓠落无所容?则夫子犹有蓬之心也夫!”

在这段对话中,“用”是其关键词。“用”使“物”(大瓠、不龟手之药)与“我”(惠子、宋人、客)现实地关联起来,且赋予他们在“用”规范的具体情境下的存在根据;但是,“用”也“遮蔽”起对“物”与“我”本身独立性的认知,导致“我”对“物”实践活动的局限或偏离,也会导致“我”在对“物”的实践活动中无法充分彰显自身存在意义,也无法让“物”在我的生命实践活动中充分地绽现其存在,受制于“用”,个体生命始终以“有蓬之心”来对待“物”,个体生命在此意义上是无法通达逍遥的。因此,个体生命逍遥的现实通达,必须正确地对待“用”和“用”的局限性。

1、“用”沟通起“物”与“我”

“物”与“我”,就其自身而言,都是独立个体。大瓠之所以为大瓠,乃是大瓠符合大瓠的本质规定,而不是因为它是“以盛水浆”、“剖之以为瓢”的某一对象或客体;惠施之所以是惠施,也不是因为他与大瓠之间的主客关系。

而由于“用”的介入,“物”与“我”现实地关联起来,且被置于特定情境之下,成为“用”规定下的主客体双方。因为“用”的介入,大瓠因为可以作为“以盛水浆”、“剖之以为瓢”的行为对象而被对待(至于大瓠是否能够最终“以盛水浆”、“剖之以为瓢”,那是另外一回事。);也因为“用”的介入,惠施成为对大瓠发起“以盛水浆”、“剖之以为瓢”的认识主体或行为主体。进而,大瓠与惠施成为了“用”规定情境下的主客双方。同样地,庄子所列举的宋人(或客)与不龟手之药之间关系也是如此。宋人(或客)与不龟手之药,有着各自的独立性。但是,由于“用”的介入,由于洴澼絖活动的使用需要,不龟手之药成为了宋人洴澼絖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由于客的使用需要(打仗的需要),不龟手之药也成为客与越水战的战略资源。因此,由于“用”的介入,“我”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成为那个因“用”或特定需要而对“物”特定使用或功能发动特定行动的主体;“物”不再是独立于“我”与“用”之外的独立个体,能够与“我”(主体)特定需要或“用”相关联的对象或客体。

然而,因“用”的介入而成为了主客双方的“物”与“物”,其本身存在合法性的证明,其根据不再在于其自身本质规定,而在于“用”。“用”赋予“我”与“物”以存在根据。大瓠之所以在惠施看来“无用”,不是大瓠真的一无是处,而是因为它不符合“用”提供给惠施的关于瓠的使用要求或使用标准。大瓠用来盛水浆,“其坚不能自举”;剖之为瓢,瓠落无所容。大瓠是因为瓠之“用”而“无用”,而不是因为大瓠本身无用。但是,因为“用”为那些已经沦为客体的“物”提供着合法性证明,所以,在惠施那里,大瓠的结果只能是“无用而剖之”,因其“无用”而丧失其存在本身的合法性。同样地,宋人以“世世以洴澼絖为事”这一使用前提来认识和对待不龟手之药,不龟手之药只是更好地进行洴澼絖活动的辅助性物资,所以,不龟手之药的“有用性”只限于有助漂染丝絮,而无其他;而宋人也只会以“有助漂染丝絮”来界定不龟手之药的“有用性”,它能否用之于战场、成为战略物资、以致于有助自己封侯拜相等等,这些是无法在“世世以洴澼絖为事”这一使用前提下被思考的,因此,宋人出售不龟手药方也就具有合理性,而客人买方而做官,跟宋人的使用前提也必然联系。“或以封,或不免于洴澼絖,则所用之异也。”这两种不同结果的出现,未必是客人比宋人更聪明,更多地因为“所用之异”,来自于“使用”上不同,或者说,是由不同的“用”引发的。

而由于“所用之异”,会导致“我”对“物”的实践方式不同,也会导致不同实践结果的出现,“或以封,或不免于洴澼絖”。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审视“用”在物我互动关系中的作用,尤其是其不利于物我之间良性互动的不利作用。

2、“用”遮蔽起“物”与“我”存在本身

“物”与“我”在“用”中得以关联,展露自身,但也因“用”而其存在本身被“遮蔽”,也正因为这种“遮蔽”,个体在物我之间的逍遥诉求,则无法开拓出更多的意义空间和活动空间来,个体的逍遥诉求也因此会处于始终不盈满、有所待的境地,而无法现实在通达逍遥。

在庄子与惠施的对话中,庄子对惠施的第一个批评是“夫子拙于用大”,这一批评是直接针对惠施大瓠无用这一结论而来的。而惠施之所以得出这结论,其原因固然有对大瓠认识不足等因素,但是,主要原因却是在于:大瓠在惠施那里始终是以对象或客体的身份而非大瓠本身的身份出场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以对象或客体身份出场的大瓠,有赖于惠施这一主体的界定;而以大瓠本身身份出场的大瓠,则不必然成待于惠施对其存在的界定。因此,在惠施那里,他只看到大瓠作为瓠的一般功能是否具备,而无法看到大瓠本身存在价值。罗安宪先生指出:“当人们着眼于某物的实际用途时,当人们以实用功利的眼光来看待某物时,亦即当人们着眼于‘有用之用’时,人们只看到某物的某种具体的用途,只看到某物的某种具体的使用价值。但是,任何物,作为一种独立自在的存在,其存在价值、具体的使用价值、功能与多途是多方面的。当人们着眼于某物的某种具体用途时,此物的其他用途、其他使用价值是被忽视以至于完全掩盖了;当某一物被当作某一具体物使用或利用时,此物的其他用途、其他使用价值则无法得到体现,甚至完全遭到了破坏。”因此,只是以大瓠在“以盛水浆”、“剖之以为瓢”方面上不足,而得出大瓠无用、乃至于“无用而剖之”,这本身受制于“用”的局限,也只是在主体自我理解范围内来理解“物”的存在及其价值,“拙于用大”,受制于“用”对“物”存在本身的遮蔽,而只是从客体角度来衡量大瓠的价值,无法看到“此物的其他用途、其他使用价值”,又无法超脱因“用”而带来的对个体本身认识范围的限制,从而无法通达逍遥。

在庄子与惠施的对话中,“夫子犹有蓬之心”是庄子对惠施的第二个批评。“有蓬之心”针对惠施“有五石之瓠,何不虑以为大樽而浮乎江湖,而忧其瓠落无所容”而发的。惠施有大瓠,既不知从大瓠本身出发来思考大瓠的更多功能,又不知道从对瓠的日常认知中超越出来而去思考瓠、大瓠的更多使用,而只是一味地认定其无用,庄子批评惠施的做法是“有蓬之心”。“有蓬之心”,陈引驰先生说:“庄子是说惠施心思狭隘,如同茅塞,乃一曲之士。一曲之士,偏守一隅,鲜观衢路的人,执著于自我的视域以为能事而已。”有蓬之心批评的乃是惠施本人,而不只是批评其用,也就是说,有蓬之心批评的乃是主体本身,主体受制于“用”的遮蔽,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对待自己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正确地评估客体的价值,又不能更多地开拓客体之于主体自身的更多存在意义和实用价值,“执著于自己的视域以为能事”,也无法引导个体更好地通达逍遥。

“用”的角度,庄子在与惠施关于大瓠的对话中着力分析“用”对“物”与“我”、以及物我关系的影响,因此,个体自身必须既需要因顺着的需要来构建起与他者的现实关联,又需要时刻提防着对个体生命通达逍遥的消极作用;既,又不拙于用,不以有蓬之心来应对物之用,让主体直面物本身,根据个体自身之需要,让物本身向个体自身开拓出更多的意义和实践空间来,进而可以让个体存在及其全部实践活动在物与我之间的无障碍地通达。

 

二、“无用”的反思:庄子与惠施关于大樗对话的分析

庄子与惠施关于大樗的对话,出现在《逍遥游》文本的最后,其文曰:

惠子谓庄子曰:“吾有大树,人谓之樗。其大本拥肿而不中绳墨,其小枝卷曲而不中规矩,立之途,匠者不顾。今之言,大而无用,众所同去也。”

庄子曰:“子独不见狸狌乎?卑身而伏,以候敖者;东西跳梁,不辟高下;中于机辟,死于罔罟。今夫犛牛,其大若垂天之云。此能为大矣,而不能执鼠。今子有大树,患其无用,何不树之于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不夭斤斧,物无害者,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

与庄子与惠施关于大瓠的对话从主体对客体的使用这一角度立论不同,这段对话则主要是从主体自身的有用性如何在客体那里得以理解这一角度来立论。也就是说,主体自身有用性问题,是这段对话的基本问题。而主体自身的有用性与否,直接涉及到个体自身存在能够被他者理解这一问题,或言之,个体逍遥之现实通达,既需要有赖于个体自身的努力,如大瓠对话上对于客体之“用”的正确认知和合理实践;又需要成待于他者的理解,成待于他者对于个体自身存在及其生命实践活动的理解。也正此意义上,个体自身存在及其逍遥问题,也构成了这段对话的第二个话题。具体来看。

1)个体有用性问题的反思

在这段对话中,“用”仍然是庄子与惠施讨论的关键词,只不过这段对话更侧重于个体自身有用性问题的考察。惠施以大樗为譬,大樗有其自身存在的基本特征,“大本拥肿”、“小枝卷曲”,而当这一有其具体规定性的大樗,以社会性维度的一般标准来看,“不中绳墨”、“不中规矩”、“立之途,匠者不顾”,因此,大樗无用。而惠施之所以得出大樗无用结论,其根据在于“绳墨”、“规矩”和“匠者”的评价。而这三者与大樗本身只存在某种理解意义上的关系,而并不是存在意义上的直接关系。因此,惠施大樗无用结论的得出,其根据在于外在的他者。但是,外在的他者对于主体自身有用性的评价,是否具有绝对有效性?对于惠施来说,这自然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惠施的问题在于:第一,在评价内容上,惠施看似在对个体整体作一有用性评价,但惠施评价只是整体的若干部分及其特征,这不是整体性的个体或个体整体,惠施只是评价了大樗的“大本”、“小枝”和生长环境(“途”),而没有直接针对大樗整体作考察;第二,在评价逻辑上,惠施由对大樗的部分考察,不能得出对整体“大樗无用”的结论,而只能得出大樗的“大本”、“小枝”无用、大樗的生长环境(“途”)有问题等。

因此,惠施对于个体有用性问题的思考,其错误不在于是否使用了外在的标准、或是引入他者来考察个体本身存在及其逍遥,更为重要地,是在于个体有效性评价的不全面性,或不充分性。而庄子的批评也正是针对这一论证上不全面性和不充分性而来的。任何个体都有其自身规定性,而任何个体自身特定的规定性,也会因他者视角的观察而沦为对象性存在或客体,进而在他者视角下,任何个体都表现出在其存在及其逍遥上的相对有用性来。狸狌身体短小,擅长跳跃,“卑身而伏,以候敖者”、“东西跳梁,不辟高下”,但是,这一规定性也会在他者的理解或认知中随时具有“中于机辟,死于罔罟”的危险。“其大若垂天之云”的犛牛,虽大,但在他者的理解或认知中却“不能执鼠”。因此,个体自身存在及其逍遥的合理性、个体自身的有效性,需要虽然离不开他者视角的参照,但却也不能完全依赖于他者对个体自身的评判。这是因为,个体就其存在本身而言,总是属己的,而非“为他”的存在。

2)个体自身存在的理解问题的反思

在庄子与惠施关于大樗的对话中,惠施持大樗无用、“今子之言,大而无用”的观点,其理由还在于以绳墨、规矩、匠者这些评判标准的有效性,而这些评判标准也不像我们以往批评的那样是肤浅的、无意义的,恰恰相反,这些评判标准来自于现实世界,且是现实世界的秩序和秩序合理性的具体表征。相应地,大樗也需要进入到由这些评判标准维系着的现实世界、且在其中获得其存在上和身份上的认可,它才得以在这一现实世界上具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但是,有赖于这些评判标准而获得自身在现实世界的存在及其实践活动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自身的存在必须无条件地达成这些规矩、绳墨和匠者的具体要求,才能够在现实世界中证成其自身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是因为,个体本身总是“自性”的存在,它以其自身规定性证成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即使进入现实世界,它也应该是以其自身存在及其全部生命实践活动来证成其自身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是一味地外迁于物,一味地外迁于物的个体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个体本身,个体本身也无法更好地发挥其全体大用。因此,个体自身存在的理解,也应该基于个体自身之存在及其生命实践活动来思考,不应是让个体屈从于他者,或是他者屈从于个体本身,二者应基于各自独立性而达成某种和解,个体在此语境下的理解,才得以通达逍遥。因此,针对惠施“不中绳墨”、“不中规矩”、“匠者不顾”、“大则无用”的诘难,庄子也有针对性地提出“树之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不夭斤斧”、“无所可用”等,以达到个体自身能够“物无害者”、“安所困苦”、且与他者可以达到和解,“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

此外,个体存在及其生命实践活动在他者视角下的可理解性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在使用不同他者视角来观察同一个对象,因他者视角的差异,个体生命也会在不同的观照之下呈现出不同面向来。因此,个体存在及其生命实践活动在现实世界中的理解的寻求,未必需要某种统一的、绝对的、惟一的标准,而应该是向现实世界开放其全部存在意义和使用价值的,也应该寻找在不同理解维度下的多元意义的绽现,在此意义上,个体逍遥的现实通达,也并非只此一条途径,适应于“物”与“我”具体所处的具体情境,逍遥也应是多元的、多途径的。就像樗树在绳墨、规矩和匠者那里未必有用,不代表它在其他地方没有用处,它可以被栽在无何有之乡、广莫之野,人们可以自由地嬉戏于其下。郭象注曰:“用得其所,则物皆逍遥也。”

概言之,从“我”的角度,庄子与惠施关于大樗的对话,着力分析了“我”(主体)自身的有用性和可理解性如何现实地可能,如何现实地在“物”与“我”的和解得以实现,也彰显出庄子逍遥思想的实践品格。

 

三、结语

庄子的逍遥,既是关于个体自身存在状态及其行为方式的深刻哲思,同时又提供关于个体自身如何现实地通达逍遥的现实方案。在这一现实方案里,庄子对个体自身与他者之间互动关系进行深入思考,尝试在物与我之间达成和解,而非在二者进行某种非此即彼的价值选择或行动抉择,进而可以在物与我之间无障碍地得以通达,从而个体逍遥得以现实地可能,彰显出庄子逍遥思想乃至庄子整个思想的实践品格。


                                                  编辑上传  牛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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