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庄子研究会 时间:2023/10/12 16:12:22
安徽省庄子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徽省庄子研究会”,英文译名: Chinese Anhui Zhuangzi Association,简写CAZ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庄子研究专家、学者、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庄子研究的人士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宗旨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面对高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发掘和培养庄子文化、道家文化、君子文化的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研究庄子建立交流平台,构建沟通桥梁,组织开展具有学术性、实践性和实用性的活动,传承创新庄子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定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研究庄子的同志。为全省研究庄子和传播庄子文化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爱好者提供专业的学习、创作、交流的平台。
(二)关注国内外庄子研究动态,吸收庄子研究最新成果,编印学术研究期刊;创设安徽省庄子研究会网站;召开学术交流研讨会议。
(三)举办庄子学术讲座,开展庄子文化建设,运用实践的咨询、指导服务,促进庄子思想积极意义的社会传播。
(四)征集汇编学术论文,扩大与其他学术性社会团体的交流。
(五)举行相关主题的各类社会文化活动。
(六)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展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为个人会员,吸收部分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庄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一定成就的庄子研究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开展庄子研究,提供学术信息,反映学术成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